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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竞技体育的运动伦理 ——兼论奥林匹克精神的时代价值和意涵

发表于: 2021-12-14 点击:

1214日,由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华侨大学生活哲学研究中心主办的“鹭岛哲谭”第287期暨“生活哲学周系列讲座”第五期成功举办。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北京大学体育教研部的陈文成老师为师生作题为《竞技体育的运动伦理——兼论奥林匹克精神的时代价值和意涵》的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廖伟凯老师主持,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哲学系与社会学系20余人聆听了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报告人陈文成老师是北京体育大学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现为北京大学体育教研部教师。陈老师长期进行体育实践教学与研究工作,对体育哲学有深入体会与研究,并耕耘于体育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研究邻域,成果颇丰。本次报告的核心聚焦于竞技体育的运动伦理,并以奥林匹克运动会为阐释对象,讲述其精神的时代价值与当代意涵,陈老师将哲学理论与体育实际相结合,很具有启发意义。


讲座伊始,陈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奥林匹克精神的核心内容“相互理解、友谊长久、团结一致和公平竞争”。2021年奥林匹克格言补充进了新的内涵,不仅要“更快、更高、更强”(Faster, Higher, Stronger),还要更团结(Together)。紧接着,陈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2022年冬奥会筹办的具体情况。即将召开的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上的一次重大标志性活动,是我国制度优势的标志、是成功践行新发展理念的标志、是战胜新冠疫情的标志、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标志,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和举国体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彰显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向未来提供了范例。

作为本次报告的重点,陈老师详细介绍了竞技体育的运动伦理和运动哲学,运动哲学作为一门方兴未艾的新兴学科,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陈老师首先提出了“体育伦理之问”:我们应当如何参玩体育运动,或者说,在体育运动中,我们应当遵循什么样的道德规范?什么样的运动行为才是善好的行为?基于以上哲学思考与疑问,陈老师进指出运动伦理具有不同的研究范式,不同理论对运动伦理的道德规范提出了不同见解。德性论强调运动的德性条目,义务论强调运动所遵从的绝对命令,契约论-建构论通往元伦理学,强调运动的道德规范是所有运动参玩者的理性推理,效果论强调运动带来的益处。


陈老师详细介绍了效果论、义务论与德性论。首先,运动的效果和目的是获胜,“获胜虽不是一切,但获胜才是体育中唯一重要之事”。依据休茨对游戏要素的界定,体育游戏的“获胜”目标这一形而上的规定甚至还成为了运动的义务法则。这就产生了一个伦理难题,如果基于获胜的目的,运动员为何不能使用兴奋剂?从效果上看,兴奋剂的使用具有目的的正当性,能带来巨大收益,但是,陈老师指出使用兴奋剂会对他者、自身身体、自身精神和体育运动本身造成伤害,挫伤运动员的内在价值感,破坏的体育公平精神,引发严重后果。反思由此产生:获胜并不说明一切,甚至还不能表明运动员的“卓越”,正如隆巴迪(Vince Lombardi)所言:“获胜不是一切,努力去获胜得才是。”其次,公平是义务论的核心关注点,义务论关注机会公平与起点公平,如若每个运动员都可以公平地获取到兴奋剂,那么还有必要禁止使用兴奋剂吗?这导向了一个哲学问题,即对于体育而言,最为根本的“道德法则”又是什么?我们需要回归运动的本质——对运动之本质的理解决定着对运动规范的采用。有人提出将“手段的低效”作为体育的道德法则和运动中的义务,任何高效手段都是违背运动构成性规则的行为,但是“手段的低效”这一义务也存在限度,采用“更科学”或“更高效”运动方式是否违背了这一原则值得进一步思考。最后,陈老师指出,东方武术讲求美德,体育比赛的获胜者也被期望有着美德的冠冕。体育是人们成就德性的活动,“运动参玩行为”作为一种“实践德性活动”,正如海瑟· 里德所言:“我们期待运动参玩活动不仅仅是技术性的,而是把其作为‘践行美德’。”运动具有公正、智慧、勇敢和节制的美德,我们可以将运动中的德性扩展至其他领域。


陈老师讲座期间利用提问的方式激发同学们的思考,将同学们自然地引入运动哲学领域,其内容令人眼界大开。在最后环节里,同学们踊跃提出问题,陈老师做了深刻详尽的回答,本次讲座也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供稿:安宸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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