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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 2019-03-21 点击: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哲社〔201910号

关于印发《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现根据学校党委印发的《华侨大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制订《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2019年227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活力,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作用,实现学院议事制度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完善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党的领导体制的实施意见》(国侨党发〔2017〕2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和《关于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闽委教组〔2016〕2号)和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华大委[2018]65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研究决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本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学院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三)研究学院办学方向,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以及工作计划和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

(四)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教学、科研单位和行政科室等内设机构与岗位的设置、调整,非经选举产生的学院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人员的聘任,向学校推荐先进集体、个人和优秀教学、科研成果的审定,奖励惩处和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方面重要事项。

(五)研究制定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实验室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引进,教职工岗位职责、岗位聘任、职员职级、职称评聘以及考勤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和预算外较大额度开支、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重要资产处置、办学资源调配、重大捐赠项目等财、物方面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福利待遇、创收管理、绩效工资分配。

(十)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重要事项,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方面重要事项。

(十一)通报各自分管范围内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安排。

(十二)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和其他需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和党委秘书列席会议。涉及学术、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时,学院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讨论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二周召开一次,一般在单周周二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院长与书记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或书记主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一般应由学院党委进行政治把关,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学院所属教学、科研单位等负责人任免事项,一般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酝酿,再提交学院党委会议决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如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协商提出,其他成员提出的议题应事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凡未经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或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论证或审议;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教代会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院长、书记应在会前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议题充分沟通酝酿,力求形成一致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院领导的意见。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院长、书记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确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组织做好准备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材料,学院办公室或党委秘书应提前通知或送交有关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出的院领导向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出席会议成员应充分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党政主要领导应最后发表意见。会议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既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又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需要通过表决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表决由会议组成人员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未到会成员不可委托表决。

第十五条 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院领导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对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六章 决定的实施与督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与决策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院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是。

第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党委秘书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和其他参会人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涉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凡会议决定的问题如与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向外扩散。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会议原始记录要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除涉密内容外,会议纪要应以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办公室  2019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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