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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 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 2022-09-26 点击: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哲社〔20225


关于印发《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

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经学院党委、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把修订后的《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2022926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119 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无不及格课程,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三)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育竞赛与训练、体育素养讲座培训等,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田野调查等活动;

(五)积极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文学艺术类活动等;

(六)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第五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取消当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当学年违纪受处分;

(二)因本人原因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计划进度;

第六条 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在校期间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奖学金

(一)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

(二)担任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校院级研究生会负责人及以上、校院级团委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满一年,考核优秀;

(三)积极参加科创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优异

第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学籍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方可参评;

(二)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条件

各项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遵照《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119 号)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十条 总分由德育测评、综合表现测评两大部分组成,具体评分办法,依据《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225月修订)计算。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但助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十二条 根据学生处下达的各类奖学金名额,学院以各班级人数在全院研究生的占比为主要依据进行统筹分配。

第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处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926日起施行。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668号F4区

电话:0592-6167008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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