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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 2019-06-17 点击: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哲社〔2019〕25

 


关于印发《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

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经学院党委、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把修订后的《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2019年6月17日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华大〔201720 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科研成果必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所评选学年内取得(学年时间界定为 9 月 1 日至次年的 8 月 31日)博士生在学校二类 A 及以上期刊,硕士生在学校二类 B及以上期刊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时间界定可放宽至次年的 9月 30 日发表学术论文以实际见刊或网络发表为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6.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幢后 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幢后 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 98 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 申请条件

各项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遵照《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华大〔201720 号)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其它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奖学金

1.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够将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的精神付诸于实际行动,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能对社会作出一定程度的贡献;或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活动,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3.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工作,展示出良好的志愿服务精神;

4.在各类文艺比赛或体育竞赛中取得成绩,荣誉突出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总分由课程成绩、科研成果、综合成绩三部分组成。

1.课程成绩(40%)

由所申请奖学金所在年度的成绩组成

课程成绩分=单科成绩 X 单科学分/总学分*P

其中 P 为成绩所占系数 0.4

2.科研成果(40%

第一作者为本人以总分计算,非第一作者总分折半计算。

一类及以上期刊每篇 40 分,二类期刊每篇 30 分,三类期刊每篇 20分,正规高校学报、一般 CN学术期刊(周刊、旬刊除外)以及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每篇 10 分。

学术期刊分类认定参见《华侨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及相关规定。在学期间在同一正规高校学报、一般 CN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仅计一篇。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计分仅限两篇。分数累加最高分为 40 分。

3.综合成绩(20%)

综合成绩分主要由学生工作、活动参与其他成果及英语六级成绩组成。各部分成绩可累加,分数累加最高分为 20 分。

学生工作中经考核合格,院(校)研究生会主席 10 分,副主席加8 分,部长加5分、副部长 3分,干事加1党支部书记(党支委)加5;班长、团支书加3分,其他班委、团支委加1分。学生干部在不同组织任职的可累加但计分不超过两个职务,累积分不超过 15 分。

活动参与主要是参加由高校、科研机构等非营利公益性组织举办的学术研讨会,并进行会议主题发言或论文被收录,校(厅)级的每次加1分,省级的每次加2分,国家级的每次加3分,国际级的每次加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作为主讲人参与苹果讲烩演讲每次加3分,在《天人之际》《华大研究生》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 1分,不超过10分。无故缺席学院、学校所组织的集体活动,视情况酌情扣分。

其他成果部分主要是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比赛活动中,获国家级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得 20 分、10 分、5 分获省部级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得10 分、5 分、3 分;获市级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5 分、3 分、2 分;获校级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3 分、2 分、1 分。各级比赛的一、二、三等奖分别对应金、银、铜奖;有设特等奖的,在一等奖分值的基础上再加上一等奖分值的三分之一;有设优秀奖的,按三等奖分值的二分之一计;仅设优秀奖的,按二等奖分值计;有设单项奖的,按二等奖分值计;获团体奖励的,排名前三的按相应分值的60%计分,排名第四及以后的按相应分值的40%计分

本科和研究生在读期间的英语六级成绩均可计分,但本科期间的成绩只可使用一次,研究生期间再次考英语六级且得分高于上一次考试成绩者可以再次计分。英语六级成绩n计分标准:n<425不给分,425≤n<500计3分,500≤n<550计4分,n≥550计5分。

奖学金的评选

同一学年内,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但助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同一加分项目不进行多次加分,只取加分项目最高分。学生工作加分,需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年并考核合格。

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各类奖学金名额,学院以各班级人数在全院研究生的占比为主要依据进行统筹分配。

第十一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或获奖资格:

(一)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参评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并被学校处分者;

(三)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7日施行。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印发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668号F4区

电话:0592-6167008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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