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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 2019-03-20 点击: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哲社〔2019〕8号

关于印发《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党委

会议议事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实施细则》已经学院党委会、政党联席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委员会

2019年2月26日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党委会议

议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华侨大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华大委〔2018〕24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领导学院党的建设,落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和监督其在学院得以贯彻落实;

(二)研究推进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

(三)研究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讨论审议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确定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进行政治把关的程序和办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研究讨论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研究讨论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涉及职称评定、职员职级、福利待遇、创收管理、绩效工资分配以及学生奖惩等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七)指导学院党支部开展工作,研究决定优化党支部设置及支部书记选配,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八)研究决定院属教学、科研单位等负责人的任免,确定上述岗位负责人选拔任用的程序和办法。

(九)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教职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及分党校的相关工作。

(十)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审定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表彰推荐以及违规违纪党员的处理。

(十二)其他需要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涉及相关问题时,可请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事项表决。

第五条  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学院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决策方为有效。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议题由学院分管领导或党委委员提出,学院党委指定专人将议题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提请审定的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学院分管领导或党委委员作出说明,必要时由有关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对于讨论的议题,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议。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需要通过表决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表决由到会的党委委员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讨论决定人事干部任免事项时,应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未到会委员不可委托表决。

第八条  与会人员应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提前准备好涉及的会议材料,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拟定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党委书记同意。

第九条  重大问题和事项,在意见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提交下次党委会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条  会务工作由学院党委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决定撰写和所涉及的纸质、电子、音视频材料的归档工作等。

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会议原始记录要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会议应严格贯彻落实党务公开制度、接受监督,但内容涉及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学院相关单位及人员落实,学院党委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并定期向党委书记汇报会议决定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与会人员要准时到会,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涉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凡会议决定的问题如与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向外扩散。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办公室           2019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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