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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 2019-06-17 点击: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哲社〔2019〕26

 


关于印发《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本科生

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经学院党委、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把《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2019年6月17日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提高综合素质,根据《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2017年8月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含国家级、校级和院级三大类,但不包括境外生奖学金、社会捐赠类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及种类

第五条 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七)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幢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

第六条 国家级奖学金种类和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奖学金额度8000元/年。

2.申请条件:

(1)当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10%,且各门课程无挂科;

(2)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必须在校级及以上学术科技、创新创业、学科或文体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至少一次;在正规CN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篇;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并作主题发言。

(3)必须每学年至少参加2次校级层面组织举办的活动。

(4)《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奖学金额度5000元/年。

2.申请条件:

(1)符合本科校级奖学金评选的所有条件;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是当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成员;

(3)必须每学年至少参加2次校级层面组织举办的活动,且其中1次必须为学术科技、创新创业、学科或文体竞赛。

第七条 校级奖学金

(一)本科学生校级奖学金:

1.奖励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2500元/人,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

2.申请条件:

(1)当学年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30%(境外生前40%),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25%(境外生前35%),且各门课程无挂科;

(2)《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3)必须每学年至少参加2次校级层面组织举办的活动,且其中1次必须为学术科技、创新创业、学科或文体竞赛。

(4)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选拔性专业暑期夏令营或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优先考虑。

(二)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奖学金:

1.奖励标准:2000元/人。

2.申请条件:

(1)符合《评选本科生学习成绩优秀学生暂行规定》(教务2014﹞18)要求;

(2)当学年总平均绩点(不含校选修课)不得低于4.0,且排名须在班级的前10%,该学年成绩为中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其余课程成绩均需在良好以上;

(3)同等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者优先考虑:以个人或团体主要成员的身份参加过校级及以上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或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奖项;获取奖项的级别越高,评选时倾斜力度越大。

第八条 院级奖学金

1.奖励标准:院级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二等奖学金800元/人,三等奖学金600元/人。

2.申请条件:

(1)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名列班级前40%,学年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35%,担任学生干部表现突出或在文体等方面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分别可放宽至班级前45%和40%;

(2)申请者必须每学年至少参加2次校级层面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每年10月份各类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安排开展评选工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奖学金的申请,但申请时间必须在学院通知的申请期内,逾期不予受理。综测成绩以学院公示为准,当学年绩点以在申请期内打印的成绩单为准。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可兼得,奖学金与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院级最终评审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委员会下设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在各班级,由班主任牵头进行申请资格初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申请材料复核。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后,经班级评审小组初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复核,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根据评选规则拟定获奖名单并公示。

第十四条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班级推荐失误且超出申请期的材料不予递补,超出公示期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名额分配:

(一)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学院兼顾年级平衡和获奖覆盖面进行评选,推荐人选向符合条件且未获得过本奖学金的学生倾斜。但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校级一、二等奖学金

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以各班级人数在全院本科生的占比为主要依据进行分配,且每个班级最少划分一个名额。

(三)“综合成绩优秀学生”奖学金

按学生申请情况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综合考虑推荐,兼顾专业和年级之间的平衡。

(四)院级奖学金

获奖面控制在全院本科生(不含新生)的25%左右,以各班级人数在全院本科生的占比为主要依据进行名额统筹分配,上一学年获得校先进班级或先进团支部的班级可追加1-2名。

第十七条 评选要求

(一)在开展评选工作时应严格掌握评选标准,认真实施评选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要认真填写各类奖学金申请表,成绩及班级人数以成绩单上为准;

(三)各项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应严格按照推荐名额控制数执行,不得多报,不得报送不符合条件者。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为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第十九条 学院为获奖学生造奖学金发放表,并经获奖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送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由财务处直接划入学生的中国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获奖学生如欠缴学杂费,所获奖学金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费用。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后,凡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者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奖金。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印发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668号F4区

电话:0592-6167008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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