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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 2017-09-26 点击: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哲社〔201711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班主任、各班级:

经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2017926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

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科研成果必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所评选学年内取得(学年时间界定为 9 1 日至次年的 8 31日);博士生在学校二类 A 及以上期刊,硕士生在学校二类 B及以上期刊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时间界定可放宽至次年的 9 30 日;发表学术论文以实际见刊或网络发表为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6.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幢后 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幢后 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 98 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 申请条件

各项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遵照《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华大研〔201720 号)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其它条件综合能力表现突出。科研成果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优先获得校级奖学金:

1.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够将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的精神付诸于实际行动,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能对社会作出一定程度的贡献;或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活动,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3.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工作,展示出良好的志愿服务精神;

4.在各类文艺比赛或体育竞赛中取得成绩,荣誉突出。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总分由课程成绩分、科研成果、综合成绩三部分组成。

1.课程成绩分(40%

由所申请奖学金所在年度的成绩组成

课程成绩分=∑单科成绩 X 单科学分/总学分*P

其中 P 为成绩所占系数 0.4

2.科研成果(40%

第一作者为本人以总分计算,非第一作者总分折半计算。

一类及以上期刊每篇 40 分,二类期刊每篇 30 分,三类期刊每篇 20分,正规高校学报、一般 CN学术期刊(周刊、旬刊除外)以及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每篇 10 分。

学术期刊分类认定参见《华侨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及相关规定。在学期间在同一正规高校学报、一般 CN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仅计一篇。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计分仅限两篇。分数累加最高分为 40 分。

3.综合成绩(20%

综合成绩分主要由学生工作、活动参与、其他成果及英语六级成绩组成。各部分成绩可累加,分数累加最高分为 20 分。

学生工作中,院研究生会主席 5 分,副主席 3 分,部长、副部长 2分,干事 0.5分;天人之际编辑部编辑 3分,副编辑 1.5 分,部长、副部长 0.5 分,干事 0.2 分。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 2 分,其他班委 0.5 分。学生工作分可累加,累积分不超过 10 分。

活动参与主要包括积极参与各项学术科研活动,其中作为主讲人参与苹果讲烩演讲每次3分,在《天人之际》期刊发表文章每篇 1分,分数可累加,累积分不超过10分。无故缺席学院、学校所组织的集体活动,视情况酌情扣分。

其他成果部分,国家级奖励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20 分、10 分、5 分;省部级研究生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10 分、5 分、3 分;市级研究生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5 分、3 分、2 分;校级研究生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3 分、2 分、1 分;获团体奖励的,署名不分先后的可以均摊。

本科和研究生在读期间的英语六级成绩均可计分,但本科期间的成绩只可使用一次,研究生期间再次考英语六级且得分高于上一次考试成绩者可以再次计分。英语六级成绩n计分标准:n425不给分,425n5003分,500n5504分,n5505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不得参评同一级别校级奖学金(助学金可兼评);不同学年参评同一级别校级奖学金,科研成果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项目不进行多次加分,只取加分项目最高分。

第九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或获奖资格:

(一)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参评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并被学校处分者;

(三)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办公室 2017926日印发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668号F4区

电话:0592-6167008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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